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6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35號
- 債權人
- 林文舉
- 債務人
- 周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素惠
一、債務人周威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周素惠係以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以個人為發票人簽發支票,故債權人列周素惠為本件債務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