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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0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040號

債權人
包國輝
債務人
尚穩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竹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為尚穩物流有限公司開立之公司票,故就曹竹芸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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