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0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040號
- 債權人
- 包國輝
- 債務人
- 尚穩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竹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為尚穩物流有限公司開立之公司票,故就曹竹芸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