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4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402號
- 債權人
- 鍾錡源
- 債務人
- 嘉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語蓁即陳霈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24402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6年2月20日│50,000元│106年8月15日│HA4550695 │├──┼────────────┼───────────┼───────────┼───────────┤│002 │106年4月20日│50,000元│106年4月21日│HA4550697 │├──┼────────────┼───────────┼───────────┼───────────┤│003 │106年5月20日│50,000元│106年5月23日│HA4550698 │├──┼────────────┼───────────┼───────────┼───────────┤│004 │106年2月9日 │30,000元│106年8月15日│JA6614069 │├──┼────────────┼───────────┼───────────┼───────────┤│005 │106年3月9日 │30,000元│106年8月15日│JA6614070 │├──┼────────────┼───────────┼───────────┼───────────┤│006 │106年4月9日 │30,000元│106年4月11日│JA6614071 │├──┼────────────┼───────────┼───────────┼───────────┤│007 │106年5月9日 │30,000元│106年5月10日│JA6614072 │├──┼────────────┼───────────┼───────────┼───────────┤│008 │106年6月9日 │30,000元│106年6月10日│JA6614073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