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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4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402號

債權人
鍾錡源
債務人
嘉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語蓁即陳霈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24402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6年2月20日│50,000元│106年8月15日│HA4550695 │├──┼────────────┼───────────┼───────────┼───────────┤│002 │106年4月20日│50,000元│106年4月21日│HA4550697 │├──┼────────────┼───────────┼───────────┼───────────┤│003 │106年5月20日│50,000元│106年5月23日│HA4550698 │├──┼────────────┼───────────┼───────────┼───────────┤│004 │106年2月9日 │30,000元│106年8月15日│JA6614069 │├──┼────────────┼───────────┼───────────┼───────────┤│005 │106年3月9日 │30,000元│106年8月15日│JA6614070 │├──┼────────────┼───────────┼───────────┼───────────┤│006 │106年4月9日 │30,000元│106年4月11日│JA6614071 │├──┼────────────┼───────────┼───────────┼───────────┤│007 │106年5月9日 │30,000元│106年5月10日│JA6614072 │├──┼────────────┼───────────┼───────────┼───────────┤│008 │106年6月9日 │30,000元│106年6月10日│JA6614073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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