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795號債 權 人 廖信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藝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簡志保即簡嘉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藝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何;並提供 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