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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8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01號

債權人
惠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阿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奇機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正確為何(查請求標的金額所載與聲請事項欄所載金額不符)?

㈡提出鍋爐安裝費、進口關稅、報關費之釋明資料。

㈢釋明因106年1月25日購買之恆溫煤油加熱機9台無法使用致受有新台幣144萬元之損害。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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