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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8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01號

債權人
惠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阿好
債務人
奇機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零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債權人除請求退還訂金及海關進口增值稅部分金額,應予准許外,其餘應補正鍋爐安裝費、進口關稅、報關費之釋明資料及釋明因106年1月25日購買之恆溫煤油加熱機9台無法使用致受有新台幣144萬元之損害部分,債權人逾期迄未提出釋明,該部分金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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