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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

債權人
陳信隆
債務人
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玖佰叁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依票據法第130條、第132條之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查本件附表二編號2、3、4依票據關係請求之支票(票據號碼:AB1657704、AC1963603、BA6779151號),均未依上開法條規定期限內提示,且債務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支票之背書人,是以,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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