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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218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17926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7,11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217926、HN7545378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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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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