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366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王怡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翁慶隆、沈于文、翁雲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陳報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各為何日及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