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廖燦昌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怡傑、聲請對於債務人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367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王怡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翁慶隆、沈于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為何?違約金計算起算日為何? ㈡提出債務人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翁慶隆、沈于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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