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6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08號
- 債權人
- 國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信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博晟工程有限公司、林桂川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名稱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博晟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林桂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