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142號債 權 人 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服務廠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筱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支付命令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 提出公司登記資料。 ㈢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依提出之合 約書記載,立約人為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