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1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142號
- 債權人
- 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服務廠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筱晴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又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