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434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劉選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秀明即全得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之原因事實或依據。(查徐秀明 未於支票上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