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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5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508號

債權人
上川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聲
債務人
振歆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月勤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捌萬柒仟柒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佰叁拾柒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逾債權人所提債務確認書記載之金額,且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債權人請求超過上開准許金額部分於法不合併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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