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7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98號
- 債權人
- 李協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聲請狀上所載債務人為「綋」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正確是否為「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㈡請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確認請求金額60萬是否有誤?及附表金額60萬是否有誤?(因與支票金額63萬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