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6 日
- 原告李協儒、聲請對於債務人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之公司法人、為「綋」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98號債 權 人 李協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聲請狀上所載債務人為「綋」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正確是否為「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㈡請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確認請求金額60萬是否有誤?及附表金額60萬是否有誤?(因與支票金額63萬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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