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91號債 權 人 諭銓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能 債 務 人 皇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宗 債 務 人 敬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生 債 務 人 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家鑫 債 務 人 廖琛勉 一、㈠債務人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廖琛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皇佳興業有限公司、廖琛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敬桀實業有限公司、廖琛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