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8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91號
- 債權人
- 諭銓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瑞能
- 債務人
- 皇佳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坤宗
- 債務人
- 敬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文生
- 債務人
- 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家鑫
- 債務人
- 廖琛勉
一、㈠債務人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廖琛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皇佳興業有限公司、廖琛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敬桀實業有限公司、廖琛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