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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8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92號

債權人
鼎旺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饕師父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狀記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狀末之印章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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