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9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95號
- 債權人
- 至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玉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日,應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為利息起算日)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息未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㈢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