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95號債 權 人 至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玉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日,應以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為利息起算日)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息未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㈢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