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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

債權人
金子圓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涵妮
債權人
岡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涵妮

前列金子圓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岡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宜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連帶保證法律關係之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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