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3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332號
- 債權人
- 榮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慶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胖胖屋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若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張若庭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胖胖屋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