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4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430號
- 債權人
- 張麗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富康資訊有限公司、林閔滄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閔滄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僅為債務人達富康資訊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如林閔滄為債務人,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㈡利息請求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請求)
㈢利息起算日自106年9月3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本件如未能釋明,利息起算日請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㈣提出債務人達富康資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