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4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431號
- 債權人
- 蒲朝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富康資訊有限公司、林閔滄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自民國106年9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債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查報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㈢確認當事人「林閔滄」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達富康資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狀將「林閔滄」記載於達富康資訊有限公司下方,但並未表明其身分);如認「林閔滄」為本件債務人,請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相對人達富康資訊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