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9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944號
- 債權人
- 蘇秀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興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依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發票人為僑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且部分匯款單之受款人非債務人)
㈡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若依借款關係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