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944號債 權 人 蘇秀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興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依提出之支 票影本所示,發票人為僑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且部分匯款單之受款人非債務人) ㈡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若依借款關係請求,利 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