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150號債 權 人 廣隆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銓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銓豐工程有限公司設於南投縣○○鎮○○路0段000巷00號,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 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