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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宏成聲請對於債務人九鼎投資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九鼎投資有限公司法人楊紘綻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記事均勿省略);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164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宏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九鼎投資有限公司、楊紘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九鼎投資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請提出債務人楊紘綻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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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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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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