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3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310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民
- 債務人
- 亞勁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培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89911304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8,92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23108836、23108837、24931862、24951450、24952892、24953872、24963793、24969975、HN8 5711230、HN89911304、0911166999。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