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5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547號
- 債權人
- 許僅平即中誠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院轄市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之證據不符,其中立契約書人為李聆娟何以向管委會請求?)
㈡確認院轄市大廈管理委員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㈢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及相關之釋明文件?狀末並簽名蓋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