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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
    許僅平即中誠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547號債 權 人 許僅平即中誠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院轄市大廈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之證據不符,其中立契約書人為李聆娟何以向管委會 請求?) ㈡確認院轄市大廈管理委員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㈢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及相關之釋明文件?狀末並簽名蓋章?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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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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