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136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冠昱文理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冠昱文理短期補習班」或「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其登記資料以釋明其有當事人能力、組織型態及現任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查報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