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2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265號
- 債權人
- 順菖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順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理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之請款單(013540),其內載之司機簽名非債務人(為湯宗穎),何以對債務人請求$67000元,請釋明之?
㈡債務人(含湯宗穎)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