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434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佩珍 債 務 人 辰龍旺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民 債 務 人 戴熙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叁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⑵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未受償之遲延利息新臺幣貳拾元、違約金新臺幣貳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