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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 原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88號債 權 人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債 權 人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分就啟翔與凱鉅兩間公司之支票製成表格,分就其支票號、金額填載並確認其各自請求總金額為何?又利息起算 日應各為何(因每張支票之退票日各不同)?請分別填載之 。 ㈡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㈢不同債權,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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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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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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