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百欽
- 原告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88號債 權 人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債 權 人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分就啟翔與凱鉅兩間公司之支票製成表格,分就其支票號、金額填載並確認其各自請求總金額為何?又利息起算 日應各為何(因每張支票之退票日各不同)?請分別填載之 。 ㈡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㈢不同債權,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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