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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孫念慈

  • 原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88號債 權 人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債 權 人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債 務 人 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念慈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玖仟零伍拾伍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載之各利率計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佰零玖萬肆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載之各利率計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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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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