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92號
- 債權人
- 泓億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鋒
- 代理人
- 饒永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聖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
㈡確認本件係依借貸關係(得請求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或依票據關係(按年息百分之6請求利息),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系爭本票欠缺票據必要記載事項,尚難依票據關係請求)。
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