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842號債 權 人 張瑋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友煜達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支票所載受款人、發票及送貨 單營業人均非債權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