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389號債 權 人 趙嘉峰即眾穎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振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借款)與狀付證據(點工工資)不符。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90,250元與承諾書支付工資101,250 元不符)並陳報本件是否有部分清償,已清償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