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780號債 權 人 騰達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周子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志豪、石曜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石曜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敘述石曜榮為連帶 保證人。) ㈡陳報違約補償金金額57,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㈢陳報停車費用、ETC、罰單各金額為何? ㈣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