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920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20號
- 債 權 人
- 陳明輝即金協成工業社
- 債 務 人
- 萊姆立特精密有限公司即立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賢武
- 債 務 人
- 廣瑨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債 務 人
- 兼法定代理
- 黃文祥
- 人
一、㈠債務人萊姆立特精密有限公司即立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廣瑨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就上開二款債務人所應給付之金額及利息,債務人黃文祥應於新臺幣捌萬伍仟元範圍以內與債務人萊姆立特精密有限公司即立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債務人廣瑨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黃文祥簽發支票影本乙紙,其面額僅為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故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文祥逾前開第㈢款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