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9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23號
- 債權人
- 譚文峋
- 債權人
- 鄭美華
- 債務人
-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雄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應增列「債權人 鄭美華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12樓」。
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譚文峋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元」;「其餘之請求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餘債權人鄭美華之請求駁回」;「惟聲請人鄭美華並非契約當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惟債權人鄭美華並非契約當事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