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9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44號
- 債權人
- 耀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寶
- 債務人
- 旗揚水電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年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30944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6年5月5日 │965,750元 │106年11月17日 │NBA0000000│├──┼────────────┼───────────┼───────────┼───────────┤│002 │106年8月26日│2,975,000元 │106年11月17日 │NBA0000000│├──┼────────────┼───────────┼───────────┼───────────┤│003 │106年5月21日│101,000元 │106年11月17日 │NBA0000000│├──┼────────────┼───────────┼───────────┼───────────┤│004 │106年10月30日 │1,300,000元 │106年11月3日│WHA0000000│└──┴────────────┴───────────┴───────────┴───────────┘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