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44號債 權 人 耀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寶 債 務 人 旗揚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年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44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6年5月5日 │965,750元 │106年11月17日 │NBA0000000 │ ├──┼────────────┼───────────┼───────────┼───────────┤ │002 │106年8月26日 │2,975,000元 │106年11月17日 │NBA0000000 │ ├──┼────────────┼───────────┼───────────┼───────────┤ │003 │106年5月21日 │101,000元 │106年11月17日 │NBA0000000 │ ├──┼────────────┼───────────┼───────────┼───────────┤ │004 │106年10月30日 │1,300,000元 │106年11月3日 │WHA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