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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4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463號

債權人
侑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賢嫈
債務人
中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全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叁佰伍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始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第三項「工程機關單位:國立中興高級中學配合負責監督付款給債務人」非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故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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