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4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463號
- 債權人
- 侑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賢嫈
- 債務人
- 中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全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叁佰伍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始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第三項「工程機關單位:國立中興高級中學配合負責監督付款給債務人」非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故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