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826號債 權 人 永新修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珈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具狀人為「新修繕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賴珈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