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9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932號
- 債權人
- 嘉昌鑄造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敏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受有9,195,648元之損害計算式是否有誤?與事實理由不符並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
㈡提出債務人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