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0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98號
- 債權人
- 華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弘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白忠議即大元科技工業社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175,672元與105年8月份至11月份對帳明細單總額211,347元,二者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