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493號債 權 人 大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重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志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併入本金再請求利息之依據? ㈡於聲請支付命令中得請求強制執行及其員警執行費用之依據?若有誤請更正請求金額? ㈢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程序費用請求連帶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