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4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493號
- 債權人
- 大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重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志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併入本金再請求利息之依據?
㈡於聲請支付命令中得請求強制執行及其員警執行費用之依據?若有誤請更正請求金額?
㈢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程序費用請求連帶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