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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7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77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遠泰投資有限公司、陸巨君、陸泰陽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遠泰投資有限公司業於105年03月01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95488號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查報對債務人陸泰陽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台端請求之原因事實僅敘明遠泰投資有限公司、陸巨君須負擔借款連帶責任,釋明借據及判決之當事人亦無陸泰陽)。

㈢查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如請求金額包含他案訴訟費用,請釋明請求並計算利息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釋明債務人提供第三人金豐公司存單予債權人設質擔保債務人遠泰投資有限公司債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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