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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7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77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債 務 人
遠泰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陸巨君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法定代理人
林勝輝
債 務 人
陸泰陽

一、㈠債務人遠泰投資有限公司、陸巨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零肆佰玖拾伍萬叁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陸泰陽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零肆佰玖拾伍萬叁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兩款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款債務人已為給付者,他款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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