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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9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48號

債權人
俐翔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洽義即龍嬴視聽歌唱店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112,974元之釋明資料(如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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