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48號債 權 人 俐翔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洽義即龍嬴視聽歌唱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112,974元之釋明資料(如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