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49號債 權 人 俐翔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淑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本件卷附之應收帳款簡要表之客戶名稱為「初見火烤三明治」,何以對賴淑娟請求?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債務人購買物品之相關釋明文件?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