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9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49號
- 債權人
- 俐翔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晉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淑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本件卷附之應收帳款簡要表之客戶名稱為「初見火烤三明治」,何以對賴淑娟請求?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債務人購買物品之相關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