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9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49號

債權人
俐翔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淑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本件卷附之應收帳款簡要表之客戶名稱為「初見火烤三明治」,何以對賴淑娟請求?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債務人購買物品之相關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